男子醉酒要见"前女友"
11月13日凌晨,在榆林高新区某小区楼下,一名男子狂按车喇叭,小区居民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榆横分局沙河口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我们到现场后经过询问得知,满身酒气的张某喝醉后到这个小区要求见曾经追求过的女子,遭到女子拒绝。”办案民警告诉华商报记者,张某便在女子所住的楼下不停地按喇叭并在女子的车上刻了几个“死”字。
民警将该男子带回醒酒。经民警向女子家人了解,张某曾追求过该女子,但不合适就不谈了。张某曾在2个月前喝醉酒也闹过事。今天他过来先是在楼下不停地按喇叭,然后叫喊着名字骂女子家人。女子家人下楼劝说张某后,张某停止了叫骂,但却在女子车上刻字,他们便报警了。
男子酒醒后,民警对其进行询问。张某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喝醉了不理智,他和朋友喝完酒就直接到小区见前女友,女子不下来见他,他就不停地按喇叭并在女子车上刻字划车,他没犯法,倒是女子家的一个男的在他头上打了几拳、踢了几脚,他现在还头疼。
女子家人称,张某见报警了就用拳头打自己的脸,并用头撞击汽车。他们向民警提供了现场手机视频。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男子在公众场所为见前女友,起哄闹事按喇叭,并在他人车上刻上“死”字,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