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入室盗窃被困求放过
据凤凰资讯报道,乌当公安分局新天派出所民警介绍,11月22日16时许,派出所接到保利温泉小区一位业主报警,称家中房门被反锁,屋内还有异响,怀疑房内进了“小偷”正实施盗窃。
“屋内确实有响动,但不清楚有几个人。”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出警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房屋位于17楼,房屋主人是一对夫妻,在民警赶到前,夫妻俩把过道上的盆景搬到门外,还用身体牢牢顶住房门。
房主告诉民警,被困的两名嫌犯,意识到被困后,从内部卸掉门锁,还主动和他们交涉,表达歉意的同时,愿意出1万元“求放过”。
“两名男子在房内来回踱步,其中一人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透过房门的锁孔,公安民警初步摸清了房内的状况,从两男子的举止神态中,透露出被困的慌乱与窘迫。此时,民警喊话表明身份,并交代“利好”政策,如果态度好,放弃抵抗,就能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
于此同时,接到指令的乌当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的一、二、三号网格警力也陆续赶到增援,守在屋外的警员,故意高声说“你们5个人,赶紧把枪上膛。”此时,听到话语的嫌犯终于表态“投降。”
经审讯,这是一个长期流窜作案的盗窃团伙,两人暂租在南明区二戈寨一带,均为吸毒人员。交代作案原因时,两人称是为筹钱吸食海洛因,才用技术性开锁入室盗窃方式作案,据交代,该团伙已经作案30余起,目前,警方正在逐步核实这些案件。
他们构成自首吗?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文中两人在已经被事主和警察困住的情形下“投降”属于自首行为吗?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因此,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困情形下被动选择不逃走,不属于自首情节,但如民警所说,如果二人态度好,放弃抵抗,仍可能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