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了看守所还骗人
周大姐是东阳人,因开设赌场罪被抓。小刘是湖北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抓。两人都被监押在东阳市看守所同一个监室。
小刘性格内向,关押期间独来独往,很少主动跟人交谈。而性格外向的周大姐就不一样,平时经常主动找小刘聊天,打听她是什么原因进来的,案子的进展如何,家庭情况等等。
一开始,小刘不大愿意和周大姐沟通,但看在周大姐是监室的组长,又经常在她面前说起自己是本地人,在外面有很多关系,在东阳法院有熟人,能帮忙找人办理案子什么的话,渐渐地,小刘开始相信起周大姐,把自己的身世一五一十地向她告知。时间一长,小刘对周大姐更加信任了。
2015年年底的一天,周大姐无意间知道小刘花了30万元,从杭州请来律师帮自己打官司。发现小刘家境不错,周大姐就开始动起了心思,假装热心的说:“你傻啊,律师能帮什么,把这些钱花在跑关系上面,你早就出去了……”
小刘听着周大姐的话里有话,好像她有路子,花点钱跑跑关系,说不定可以弄个取保候审或者判的轻些。“反正在外面也找过好几次律师来办案子,都是没有下文,倒不如死马当着活马医,把钱花在周大姐身上试试看。”小刘琢磨着,就开始向周大姐打听如何跑关系,需要花多少钱,具体怎么操作……
这时候,周大姐就告诉小刘,她跟法院的一个书记关系很好,这个书记喜欢她,经常请她出去吃饭,到时候请他来帮忙找人,请人吃饭,送点礼什么的,事情就好办了。
2016年6月14日,周大姐被释放,她以来例假为由,把一纸条放在卫生巾里带出了监所。
那张纸条是一封小刘写给家人的手写信,周大姐释放前几天小刘写的,说自己已经不期望律师了,让小刘的家人相信周大姐并听从她的安排,通过周大姐找人疏通关系帮自己。周大姐声称自己跟小玲的姐姐在里面关系好,是真心想帮她,才答应小刘的请求来帮她跑关系的,并说具体怎么做不方便讲,总之她有能力让小刘判的轻一点。小玲这么一听,跟家人短暂商量之后便答应了下来,回到杭州之后,第二天就转了49900元钱到周大姐账户。几天之后,周大姐虽然几经约人、跑关系,但都没有任何进展,不过她还是打电话给了小玲,谎称事情办得很顺利,对方答应帮忙,让小玲把30万元钱准备起来,到时候可以把小刘保出去,并要求小玲再买些香烟票,让他们自己去送个礼。
这时小玲担心被骗,便打电话到看守所给王管教,打听这事,不想王管教全然不知,小玲这才发现是个骗局。周大姐被人举报后,再度被公安抓获。据警方询问调查发现,周大姐在服刑期间,主动结识同监室的室友小刘、张某、徐某等人,周大姐主动打听他人的案情,并结合自身及其亲戚的案件向同监室的人员吹嘘她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关系,可以通过花钱跑关系帮助到她们办理案子,使得案情有利于她们所期盼的方向发展。
出狱后,周大姐通过获取狱友家人的信任,除了小刘的妹妹之外,还骗取了张某母亲应某价值5000元的美容卡一张。近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周大姐编造自己能够找关系让小刘早日出狱的事实,骗取小刘家人钱财49900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