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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7人夜投60瓶农药入河 致1300公斤鱼死亡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陕西7人夜投60瓶农药入河

2016年6月11日,旬阳县甘溪境内13公里的旬河水域漂浮起大量死鱼。旬阳县水利部门及时对河道漂浮死鱼进行清理打捞,确定各类死鱼共1300余公斤,涉案价值数万余元,在旬阳产生了不良影响。经侦查机关查明:6月10日,旬阳县小河镇村民李某、谭某等7人,筹集现金1200元购买了60瓶农药,于10日夜间驾车至旬阳县甘溪镇大岭沙沟塘一沙场处,将所有农药倾倒入旬河,李某等7人共同到河道下游捕捞死鱼,后逃离现场。

李某等7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旬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立即启动案件办理与综治教育引导联动机制。检察官联系水利部门就如何修复旬河流域生态环境进行详细论证。同时,案件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逐个谈心,讲理释法,剖析后果,希望嫌疑人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毒鱼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检察官的耐心释理说法下,李某等人希望检察机关能给他们一个机会,通过投放适宜旬河生态环境的鱼苗,弥补自己毒鱼行为给旬河生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为旬河生态恢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定罪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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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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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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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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