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宿舍养毒蛇
“蛇,有毒蛇,麻烦你们森林公安前来处理。”24日中午12时,位于昆明市嵩明县军马场职教基地的一学院保卫处干部打来电话求助。
接报后,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当即组织有经验的4名人员携带专用捕蛇工具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个塑料笼子里装着一条蛇,长约1米,体表有伤,伤口用纱布包扎着。经仔细比对,是一条菜花原矛头蝮蛇,属有毒性蛇类。
学校保卫处负责人说:“这条毒蛇被学生关在宠物箱里饲养,由于害怕检查就把蛇藏匿在衣柜里,幸被保卫处工作人员搜出。”随后,森林公安民警建议学校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随即将该蛇带回局里。 25日,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将其送往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处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者还会变换新的犯罪方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大学生宿舍养毒蛇主观上可能未有危害别人的意识,但是他应当预料毒蛇可能会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健康,但其已经把毒蛇放在笼子里,故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尾号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