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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被指打医院男护士 回应称态度差推了几下

此文章帮助了25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人大教授被指打医院男护士

近日,多名网友爆料称北京老年医院口腔科发生一起患者殴打医生事件,并称打人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彭新武。爆料人称,由于周末上午患者较多,此名患者挂号靠后,自9时30分左右开始对口腔科医生进行辱骂及其人身侮辱,经院方解释调解无果对口腔科一名男护士进行殴打。

27日下午,北京老年医院门诊主任石宁告诉北青报记者,事情确实发生在北京老年医院,“打人者”当时在口腔科挂的是6号,他们当天上午总共发放7个号,“打人者”排的号并不靠前。“口腔科看病本来就比较慢,每人的看病时间平均为40分钟,病人需要等待的时间也比较长。如果患者质疑医生闲聊,可以查询诊病记录。”

关于受伤护士的伤情,石主任称他主要伤在脖子、前胸,头部曾被“打人者”推搡撞向墙部,有脑震荡。“整个过程中护士都没有动手,在场的其他患者都可以作证。”

对于事发经过,涉事老师彭新武对北青报记者表示,26日早上7点左右,他到老年医院口腔科挂号就诊,等候近三小时后发现候诊区只剩他一人,进走廊见有几个大夫在闲聊便上前咨询,在医生回答态度不好的情况下起了言语冲突,相互推搡。彭老师表示,看到了网上晒出的护士伤情,希望由中立医院检验做出鉴定,目前也已经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对于事情原委,需要用事实说话。”

温泉派出所表示已经接到报案,具体的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殴打别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如果查证人大教授对医院男护士确实有殴打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男护士轻伤,则该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相反,如果该男护士的行为不构成轻伤,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担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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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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