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生砂石惨案
据当地村民反映,26日晚上7点多,浏阳市永安镇西湖塘村村民胡志勇开着前四后八大货车,来到龙门镇黎家砂石公司装河砂。在大货车停稳后,胡志勇就爬进货箱内情理垃圾,砂场的铲车司机在不知车箱内还有人的情况下,就驾驶铲车往货箱内倾倒河砂。
当大货车被装满河砂后,大家发现司机胡志勇不见了,就在到处寻找不见他时,有人立即意识到胡志勇在货箱内清理垃圾没出来。这时,另一大货司机立即爬上驾驶室将车启动并把大货箱顶起,随后胡志勇与河砂被一起卸到地上。事故发生后,大家一边抢救一边拨打120急救,当医生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胡志勇已经死亡。
次日上午,黎家砂石公司在砂场到处张贴“警示”标语:严禁外来人员及司机在砂场内随意走动,严禁司机及陪同人员在装砂石时上车整理砂石、指挥装车,如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铲车司机动工之前负有检查义务,因为其疏忽检查而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剥夺了他人生命,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