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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接被判刑电话 以为是诈骗竟是真的

此文章帮助了717人  作者:珠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接被判刑电话

在深圳工作的董王勇老家是山西运城,11月14日,董王勇父亲给他打了个电话,告诉他县司法局来家里找人,说是他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去报道。

电话这一头的董王勇完全不知所措,“我还以为是骗子”。董王勇自称,自己并没有犯过事,不可能被判刑。董王勇父亲将电话交给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董王勇进一步说明了情况。董王勇说,“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被判了缓刑,一直没有去报到,说再不去要执行强制收监。”

董王勇11月21日回想起来,仍觉得匪夷所思。他告诉记者,他和家里人从来没有收到过判决书,“我一开始问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要判决书,他没给我,说我们应该有,后来加了微信,他拍了几张照片发给我。”

董王勇在朋友的公司上班,从来没想过会出这档子事。为了验证县司法局到底有没有这个工作人员,董王勇请同学帮忙,去县司法局问了一下,确实有这么一个人。董王勇这才意识到,自己真的被判刑了。

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将深圳宝安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缓刑罪犯告知书》通过微信发给董王勇。董王勇发现,判决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与自己的完全一致。

这份轻刑快审专用的刑事判决书上有三个被告,分别是王某某、周某某及董王勇。指控意见一栏写道,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三被告人均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最终,董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罪犯告知书上明确,董王勇须在2016年10月9日前(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如果缓刑罪犯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等情形,经公安机关证实,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

从缓刑罪犯告知书上规定的10月9日前报到,到11月14日县司法局到老家找人,已经过去一个多月。自从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来过一趟,尽管已解释过多次,董王勇父亲还是不放心,多次打电话里过问,“家里人不知道怎么回事,我爸一直催我让我回家。”

谢祝妃告诉记者,她在一家娱乐场所工作,有人在他们那儿打架受伤,“负责人叫我去做担保,说没事的,就这样。”谢祝妃称,自己并不认识董王勇。

11月14日的下午,董王勇通过缓刑罪犯告知书上的号码,联系上谢祝妃。本来毫无头绪的董王勇,从谢祝妃口中得知是龙华新区油松派出所办的案。

董王勇叙述,11月15日县司法局给他打了个电话,“我说我已经在联系,但是还没有回家。他很生气,说你要是不回来,我们就上报了,执行强制收监。我说你报吧,我也没办法。”

11月16日,董王勇去了油松派出所。董王勇说,“后来一查,他们系统里调出来一张照片,冒用我身份的那个人的照片。那个人和我完全不像,再不认识的人也能一眼认出来不是同一个人。”陪董王勇一起去派出所的朋友说,“谁来看都不像一个人,特别是头发,王勇有点秃顶的。”

第二天,董王勇再次去了趟油松派出所,民警给他做了笔录,录入指纹等。

董王勇自称没有丢过身份证,“如果那个人有身份证,我的是真的,确实没有丢过,那个人的肯定是假的,派出所为什么没有查出来是假的?如果那个人没有身份证,那没身份证派出所怎么办案的?不能有个人报了我的信息,就认为是我。”

“作为公安系统办案,不能说长得像,把这个案子办了。这个事情是不大,但性质上不对,不应该出现这个事。公安、检察院、法院,这么多程序,不知道他们怎办确认这些东西。”董王勇说。

11月21日上午,董王勇再次来到油松派出所找负责此案的蔡姓民警了解处理情况。董王勇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蔡姓民警告诉他,人家冒用了他的身份,那个人又违法了,声称两个人长相差不多。

董王勇多次表示,那人和他本人并不像,“身份信息打出来,我的照片和他完全不是一个人,怎么可能长得像”。蔡姓民警说,“有的人可能几年瘦个几十斤,胖个几十斤,中国十四亿人口。”

蔡姓民警称,案件还没有撤销,董王勇有案底。在派出所,那位蔡姓民警当场给宝安法院打了电话,将自己和一位黄姓法官的电话留给了董王勇,表态说“法院有什么要求,我们就配合,尽快把你这个撤销掉”。

从油松派出所出来后,董王勇根据蔡姓民警提供的黄姓法官的电话打过去。黄姓法官告诉董王勇,“原来案件里的那个人冒充了你的身份,但我们这个判决书已经生效了,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把这个判决书撤销掉,把那个人绳之以法。”

电话中,董王勇问会不会对自己的出行产生影响,黄姓法官称,没什么影响,但前提条件是公安不把他放在网上追逃。黄姓法官说,“我们按照公安的这个材料,当事人也到庭了,我也问了他叫什么名字,他说叫董王勇。蔡警官也告诉我了,确实是冒用了你的身份。”

龙华警方称,会尽快查明真实情况,追查真正的嫌疑人,警方核实之后,会消除影响。龙华警方也坦诚,他们的工作应该更细致。此外,龙华警方还提示,身份信息被冒用时有发生,个人身份信息要妥善保管好,以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旦身份信息被泄漏、被冒用,跟及时向警方反映。

冒用被人身份信息怎么处罚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它是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如何处罚?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珠海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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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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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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