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2岁女童满身伤痕送医后死亡
11月25日,有上海市民向记者反映:松江九亭一小区内,一名年仅2岁的女童被送入医院时即宣告死亡,医生介绍,其身上有伤。
据了解,事发时,这名女童被人送入医院,医生发现女童已没有了生命体征,医院随即进行了抢救。
松江九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袁春兰说:“女童送过去的时候是晚上8点左右。当班医生发现,孩子送过去的时候摸上去颈动脉搏动没有了,呼吸心跳没有了。当场拉了心电图,心电图也是一条直线。所有的病人送过来,不管有没有抢救价值,我们都要抢救,心肺复苏都要做,做了之后我们同时叫了120,想把她送到级别更高的医院。”
医生介绍,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医生在对女童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女童身上有多处瘀伤,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袁春兰表示,等120过来后,院方对孩子从头至尾的进行体检,发现孩子下肢、一些衣服包裹的地方都有淤青淤斑,头面部也有包块。当时考虑是否是非正常死亡,同时拨打了110。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随后找到了出租房屋的房东,房东介绍,租住在这里的是一对外地来沪的夫妻,从事保姆工作,平时负责带这个女童。
房东说:“不知道什么情况,租客抓走了。住在这里的是夫妻两人,还有一个孩子是人家的,这个女房客是做保姆的。”由于房客租住时间才4个月,房东表示对他们并不了解,姓名和籍贯也不甚清楚。目前,警方正在对女童死因展开调查,并已将涉案人员控制。
虐待罪的定罪处罚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