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破获最大规模考试作弊案
法制网讯,团伙成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设公司“官方”网站,组建QQ群,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的不法经历,并声称在该公司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500余名考生信以为真,在每门考试交纳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后,该团伙在全国各地招募替考“枪手”,并专门研发和改装无线传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期待“大干一场”。然而,他们的这一切不法行为,早已被警方所掌握。2015年上半年,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为牟利分别组织考生在安徽亳州、云南昆明、山东临沂、山东东营等地的考点进行报名考试,参加2015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并准备使用作弊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 2015年9月16日,南通警方抽调100余名警力组成8个抓捕组,分赴湖北、山东、安徽等地开展工作。专案组决定在“一级建造师”考试第三门科目开考后集中收网,9月20日8时45分,警方统一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考生达500余名。该团伙被南通警方一举捣毁,此案一度轰动全国。
组织作弊要判刑
这是近年来全国侦办的第一起包含完整“助考”黑色产业利益链条的考试作弊案,也是江苏省侦办的最大规模“助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统一考试试题,并使用作弊的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该案27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无论是直接获取试卷的被告人,还是答题人以及答案传输者,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11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王某等26人以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9个月缓刑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季某、李某等6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的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