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甩“瘾君子”心存怨恨
据北京晨报讯,通过微信,男子赵某与徐某相识,并发展成恋人。由于吸毒,赵某的行为古怪,为此徐某提出分手。分手后赵某对徐某一家心存不满,趁着夜色强行进入对方家中,持铁棍对徐某父母头部等处猛击,导致一死一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昨天赵某在北京市三中院受审。
1991年出生的赵某,籍贯天津,案发前住在北京顺义区,曾于2011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据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为报复前女友徐某的家人,于2015年8月25日晚10时许,携带钢管踹门闯入徐某父母家院内,先持钢管反复猛击徐某父亲头面部、颈部,后又用钢管反复猛击徐某母亲孙某头面部、右臂部。
打死前女友老父被刑拘
将二人打倒后,赵某逃离现场。徐某父亲因抢救无效,于今年3月20日死亡。经鉴定,徐某父亲符合重度颅脑外伤后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孙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作案一天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害人及其家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赵某索赔各项损失90余万元。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一般分为两种: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应当以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