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3岁先心病女儿扔民政局 涉嫌遗弃罪受审
“孩子有病,我没能力抚养她,就想把她送孤儿院。”30岁男子张强(化名)离异后带着不满3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生活。在向民政局咨询是否能将孩子送到孤儿院被拒后,张强将孩子遗弃在民政局。昨天,张强因涉嫌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
父亲将女儿遗弃民政局
今年3月9日11时左右,顺义仁和派出所接到顺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民政局一层走廊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幼童,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案发第二天,男子张强到派出所投案,要求领回自己的女儿。
据了解,张强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不满3周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因生活困难,张强于3月9日上午带着女儿来到顺义区民政局,向工作人员咨询自己无力抚养女儿,是否可以将女儿送至孤儿院。
工作人员向其回复该情况不符合要求,但他可以申请办理低保从而获得孩子看病的钱。可张强并未申请办理低保,而是趁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备,将女儿放在民政局一层楼道咨询室门口后离开。事后,工作人员报警。
民政局工作人员在证言中称,事发当天他在一楼办公室,一名男子带着小女孩进来,说女儿养不起,想送孤儿院,“我让他到二层福利科问问。20分钟后,我发现小女孩在办公室门外的走廊里,因没找到她的爸爸,我就报警了”。
此前,张强供述,他把孩子扔在民政局,后来在微信的朋友圈里看到民政局捡到一名小女孩的事情传开了,“有朋友认出是我的孩子告诉了我,我当时也想孩子了,就去了派出所领孩子”。
律师说法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而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同时,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