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吞下4厘米长铁钉
29日下午4时许,在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该院小儿科医生就从宿迁泗阳一名13岁女生小轩(化名)的胃里成功取出一根长约4厘米的铁钉,而此时,这根铁钉已经刺破了小轩的胃壁。
原来,13岁的小轩于27日晚在学校吞了一枚钉子,得知此消息的父母赶紧带着她去医院,在县医院无法取出的情况下,辗转来到了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虽然距离钉子吞下已经超过了24小时,所幸的是在该院全腹腔镜下消化道异物取出术下,钉子得以安全取出,目前小轩生命体征平稳,处于恢复阶段。
在淮安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外科的医生办公室里,记者见到了被取出来的铁钉,看上去铁钉已经生锈。从所拍摄的X光片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这根铁钉取出之前在小轩的胃里的情况。据了解,小轩是泗阳县穿城镇一所学校的学生,平时寄宿在学校,27日晚,她的父亲突然接到老师的电话称,小轩在学校误吞了钉子,让他们赶紧带小轩去医院看。“我们先是去了镇上的医院,但是拍片子没有拍到,老师又让去县医院看。”小轩父亲告诉记者,到了县医院检查后,钉子确实在胃里,但是没有技术取出,只能带着孩子辗转到淮安就医,后来他们了解到,女儿是在学校被同学欺负,逼迫吞下铁钉,当老师发现时,已吞下,他们已向泗阳当地警方报警,目前他们正在查找铁钉来源。
据淮安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王挺介绍,28日,当小轩来到该院时,只是表示上腹部稍微有点不适,有恶心的感觉,其他情况还好。通过给她拍片子、检查,医生起初并不认为她有穿孔的迹象。“我们没有贸然选择手术,而是让她留院观察,每隔一段时间拍摄一张X光片。”据王挺介绍,拍摄的多张X光片均显示铁钉一直停留在一个地方没有动。“我们判断这根铁钉极有可能卡在了某个地方或者已经刺破胃壁,没有自己排出的可能性,决定利用腹腔镜手术将铁钉取出。”
通过腹腔镜探查,医生发现在小轩第三腰椎处,钉子尾部穿过胃壁,插在了胆囊和肝脏之间,虽然已经出现了胃穿孔,但是钉子正好将穿孔处完全堵住,没有让胃液和气体淌出来,所以小轩并没有感到非常难受,如果钉子长时间留在胃里,将可能戳到大血管,危及生命。
涉事同学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小轩被同学逼迫吞下钢钉,差点危机到生命,其同学的行为给小轩造成了很大的身心伤害,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其同学如果还未满16周岁,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