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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高校大四男生"头裹保鲜膜"坠亡 警方正调查

此文章帮助了445人  作者:珠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湖北一高校大四男生"头裹保鲜膜"坠亡

澎湃新闻11月30日从校方以及湖北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中区派出所证实,目前男生坠楼原因正在调查中。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一名学生介绍,11月27日18点多,一名大四男生从该校学生宿舍楼7楼坠下身亡,被发现时男生赤着脚,“头部缠裹有保鲜膜”。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死者为该校经管学院的学生,目前校方、死者家属正配合警方调查。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中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男生坠楼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学生自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确定民事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到学校管理活动中,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国家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乃至自杀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4款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对此,律师解读说,如果学生是成年人,又是因为学校管理原因而自杀的,学校要负责任;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而学校只是因为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只负轻微责任;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广州市中级法院研究院主任邬耀广指出,“学生自杀学校无责”的观点不全面,容易误导群众。他指出,处理学生伤害案件,法院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来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一概认定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那么,假如法律认定学校有责任,学校能否拿协议书来为自己免责?这是不可能的。法律效力当然高于协议书。而且,从一般意义上说,这种协议书几乎没有效力。因为它是学校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逼迫学生签订的,学生签字不是自己真实意志的反映,其内容又是体现校方意志、为校方卸责的“格式条款”,相当于经济合同中的“霸王合同”。对于这种“霸王条款”,或者宣布无效,或者按照合同法第41条,可以作出对弱势一方有利的解释。事实上,如果学校认为这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协议书,那么,协议书的内容应该是双方充分协商的,而学生也完全可以拒签任何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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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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