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即与人同居
湖南石门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今年60岁的受害人耿某是一名橘商,系辽宁省营口人,已被当场砍伤致死。耿某与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妻子张某于2015年下半年相识。当时,耿某在皂市镇收购柑橘,张某为照顾读高三的儿子,在皂市镇租房陪读。期间,张某曾在耿某手下打临工,帮助收橘子。此后二人常有联系。
因此,朱某心生不满,且怀疑妻子与耿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与妻子发生争执。今年10月,又到柑橘收购季节,随丈夫到深圳打工的张某提出自己要回石门帮耿某收柑橘,并执意从深圳回到皂市,夫妻矛盾加剧,为此,两人11月23日离婚。随后,张某即与耿某公开在皂市镇某宾馆同居。朱某得知后,加上自己此前的怀疑得到证实,深受刺激。
前夫一怒将同居者砍死
通报显示,11月29日,朱某专程赶到皂市镇,待张、耿二人当晚7时许一同进入某宾馆房间后,踹门而入,用此前临时在皂市镇某超市购买的一把菜刀将耿某砍伤致死。
经审讯,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 澎湃新闻网)
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案情如何发展,还需待法院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