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杀害妇女运尸陕西配阴婚

中国甘肃网讯,今年4月13日,陕西吴起县交警在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车内藏有一具女尸,驾驶员神色慌张,答非所问。执勤交警判断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遂扣留做进一步调查。随后,吴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经过立案侦查,成功破获这起杀人卖尸案。经查,今年4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杨某、安某三人先后采用注射药物的手段致庆城县、镇原县两妇女死亡后运至陕西榆林配阴婚,这次在运送又一受害人安某路过陕西吴起县时被交警查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马某系宁县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三名犯罪嫌疑人移交宁县警方。
买卖尸体违法杀人更是犯罪
实际上,近年来因“配阴婚”陋习而发生的恶性案件在西北地区并不罕见。据《山西晚报》2013年7月26日报道:2005年3月28日,西安西乡县人杨锦玉从坟墓里盗掘人体尸骨卖到山西给死去的男子“配阴婚”,被公安人员查获;2007年,河北邯郸南庄村农民宋天堂连杀6人卖尸“配阴婚”;2008年,河南伊川县两农民在利益驱动下盗尸“配阴婚”;2011年5月22日,延安王海荣等在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盗窃摩托车未果后,故意杀人,将尸体卖给他人已逝的儿子“配阴婚”。
报道称,多个偶然聚集而成的荒诞,诠释出正在进步的中国农村的另一面。配阴婚这一古老陋习并没有随着时代进步而减少,反倒因为经济发展而增多,且受利益驱动,已出现专业人员和黑色利益链条。
但买卖尸体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第九条规定:“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为了买卖尸体配阴婚牟取不法利益而拐卖杀害妇女更是罪大恶极。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杀害妇女,贩卖尸体的罪行恶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