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60岁男子宾馆开房
与妻子离婚六天后,湖南男子朱某专程从广东深圳赶回常德市石门县皂市镇老家,11月29日晚在一家宾馆用菜刀砍死与前妻同居的男子。11月30日,石门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具体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
石门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情况显示,11月29日晚8时许,石门县公安局皂市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该镇某宾馆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接警后,皂市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犯罪嫌疑人朱某(男,40岁,石门新铺乡人)被当场控制。
通报称,今年60岁的受害人耿某是一名橘商,系辽宁省营口人,已被当场砍伤致死。耿某与犯罪嫌疑人朱某的妻子张某于2015年下半年相识。当时,耿某在皂市镇收购柑橘,张某为照顾读高三的儿子,在皂市镇租房陪读。期间,张某曾在耿某手下打临工,帮助收橘子。此后二人常有联系。
因此,朱某心生不满,且怀疑妻子与耿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与妻子发生争执。今年10月,又到柑橘收购季节,随丈夫到深圳打工的张某提出自己要回石门帮耿某收柑橘,并执意从深圳回到皂市,夫妻矛盾加剧,为此,两人11月23日离婚。随后,张某即与耿某公开在皂市镇某宾馆同居。朱某得知后,加上自己此前的怀疑得到证实,深受刺激。
通报显示,11月29日,朱某专程赶到皂市镇,待张、耿二人当晚7时许一同进入某宾馆房间后,踹门而入,用此前临时在皂市镇某超市购买的一把菜刀将耿某砍伤致死。
经审讯,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朱某因为感情纠纷杀害耿某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置其死地,客观上剥夺了耿某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