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童疑被保姆虐死
芊芊母亲肖某因为工作繁忙无暇独自照顾孩子,是通过互信家政公司找到的高某夫妇。11月30日,互信家政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该公司只是提供家政人员和雇主相互认识的平台,“如果发生意外,我们公司没有责任。我们也不能保证不出现意外情况。”
11月25日晚8时许,2岁女童芊芊被托管的保姆送到松江九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送到医院时,她已经停止了呼吸。医生对孩子的身体进行检查,发现孩子的大腿内侧、身体、头面部全是淤青斑。院方认为事有蹊跷,不像正常死亡,随即报了警。
芊芊生前最后20天都是在看管她的保姆高某家度过的,高某和她的丈夫刘某租住在距离九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附近不远的繁荣苑小区。11月30日,记者来到繁荣苑小区,这是一个农民自建房小区,建筑均为二层独栋小楼,小区内电线杆上到处粘贴着房屋出租的广告。看护人高某和丈夫刘某以每月1400元的价格租住了一间十多平米的屋子。
房东黄奶奶说:“夫妻两个蛮年轻的,江苏人,在老家有一个6岁的儿子,平时看上去人都蛮好的。”高某和刘某是在两个半月前搬到这里,在这段时间内,黄奶奶只见过芊芊2次。她用手在膝盖边比划着:“小孩大概这么高,看见我还喊我奶奶,很乖巧很漂亮的。”
记者在小区内走访,发现高某和刘某平时不常与外人接触,高某大多待在房间里,刘某则早出晚归送外卖。附近的邻居都没跟夫妻两个接触过,更不知道有个孩子,他们都说平常从未听到过孩子的哭闹声。事发后,警方的频繁到访惊动了小区居民,他们猜测:“好像是孩子妈妈两个月没付报酬,他们才拿孩子出气?也有听说是小夫妻两个吵架,伤及了孩子。”
虐待罪的定罪处罚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芊芊全身是伤,疑被虐致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且被害人已经死亡,不适合“告诉才处理”的情况。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