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孩睡梦中被姥爷打成粉碎性骨折
29日下午,辽阳市中心医院神经科病房内,方方躺在病床上,两个姑姑守在身旁,不时凑到她耳旁,“方方,你睁开眼啊,和姑姑说话呀!”任凭姑姑怎样掐她的手指、拍她的手臂,方方还是没有一丝反应。图为孩子父亲赵宇跪在床上,希望昏睡中的女儿能喝一口奶。
29日早7时许,赵峰接到弟媳余铃的电话,“姐,你快来呀,我和方方被我爸给打了!”赵峰在电话里感觉余铃说话声音微弱,感觉事情不妙,立即往弟弟家跑去。当赵峰拉开弟弟家的门时,顿时傻眼了,她看见母女俩满头是血,方方躺在床上不省人事。
29日早,岳父来打听岳母的下落,因为二老感情破裂分开过失去了联系。余铃为了让母亲不受父亲的骚扰,谎称手里没有母亲的电话。老人就拿出锐器从背后向她头部砸去,当时她就昏了过去,醒来时发现女儿也遭遇不幸。目前,行凶者余涛,事发后骑摩托车逃逸,警方已经对此案展开侦查。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余涛为获知妻子下落,用锐器敲打其女儿与外孙女,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方方不省人事的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证明其有杀人的意图的话,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了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