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中学教师涉猥亵多名女生
多名贵州毕节纳雍县一所中学的学生家长向澎湃新闻反映,该中学50岁的男教师谢军多次对多名初二未成年女生实施猥亵,警方仅对嫌疑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多名受害者家属12月1日表示,近期他们将申请行政复议。澎湃新闻从纳雍县公安局证实,目前嫌疑男子谢军因抚摸5名女生私处被行拘15日,家长若不服处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多名受害女生的家属介绍,今年3月至11月期间,教师谢军先后将多名初二女生叫到办公室,用手抚摸这些学生的秘处实施猥亵。
澎湃新闻从经过纳雍县公安局证实、盖有该县公安局红色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到:2016年3月至11月期间,纳雍县某中学教师谢军以鼓励学生学习、思想开导等借口为由,多次将八年级(10)班的5名女生喊到其办公室,用手抚摸其胸部和阴部。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谢军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12月1日,事发中学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教师谢军确因涉嫌猥亵多名女生被行拘,但对于谢军系教务处主任的说法,其未予以表态并匆匆挂断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若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60天内向毕节市公安局或纳雍县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害学生家长表示,被猥亵的女生中部分是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儿童,校方除了对受害女生进行了一次心理辅导外,未采取任何其它措施。因不满警方的处罚决定,家长们将在近期联合提起行政复议。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定罪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在主体上,猥亵罪的而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在主观上,猥亵罪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在客观上,猥亵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猥亵罪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是刑法重点规制的一种犯罪行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并不是所有的猥亵都构成猥亵罪。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在于: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