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女子取款5万只拿4万
上月30日16时许,家住二七路附近的市民万女士来到二七路某银行柜台取款5万元。步行回家后打开提包清点发现,包里只有4万元现金。16时55分,慌张的万女士赶紧拨了110报警。
江岸二七警务站民警刘伟带着协警吴荣赶到万女士家,带她前往取款的银行。此时银行已下班,在民警刘伟的沟通下,银行工作人员很快调出万女士取款柜台附近的大厅监控。
民警细细查看监控,万女士取款时并无旁人靠近,柜员将5万元现金放在柜台上设置的凹槽内,与她办理取款业务的单据等一起递给她,可万女士将凹槽上的滑盖推到前方后,没有细看就伸手去拿,结果漏了1万元在凹槽内就离开,而柜台里正在工作的柜员因凹槽滑盖被推到她这一侧,看不到凹槽内的真实情形。
监控中,万女士起身后,一名男子来到柜台前坐下办理取款业务,随后将凹槽内的现金全部拿走。通过监控,民警确认就是这名取款男子拿走了万女士的1万元。在银行帮助下,得知该男姓张,调出他的取款记录,查知他的联系方式。
民警给张先生拨去电话,询问他是否在银行取钱时多拿了凹槽里的钱。张先生吐露,自己取款4万元,回到家才发现多出1万元。在民警劝说下,张先生同意归还1万元。20时许,民警刘伟带着万女士找到张先生,当面将1万元还给万女士,万女士感激不已。
昨日,处理此事的民警通过长江日报提醒市民:在银行取款时务必当面点清钱数,发现异常情况一定要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或报警,避免损失。
侵占罪的认定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再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后,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张先生占有卡槽里不属于自己的一万块钱拒不上交的话,其行为则构成了侵占罪,因为这一万块钱属于万女士的遗忘物,捡到遗忘物拒不上交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