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孩子书包放录音笔
温州瑞安市一家民办幼儿园小小班的两名教师,被家长用录下的音频曝光虐待班里多名两三周岁的幼童。此前,班里有孩子家长因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怀疑在幼儿园被打,遂在孩子书包里放了一支打开的录音笔取证。
12月2日,瑞安市教育局官方微博“瑞安-教育”发布消息称,当地网络媒体1日相继发帖反映“某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该局获悉后立即成立工作组,第一时间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商请警方提供技术指导。
涉事幼儿园为民办的瑞安市实验幼儿园,已开办10多年。12月1日,有网友在“瑞安论坛”上发布多幅朋友圈、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名为“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称瑞安实验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关厕所关黑屋,用针扎孩子,小孩子挖鼻屎要自己吃,恐吓他们不能说出去,教小孩回家说自己是不小心受伤,还用风油精涂眼圈辣眼睛,连续打巴掌不停手,打到不哭为止……
“有位家长11月初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怀疑在幼儿园被打,但孩子说是自己弄伤的。家长不放心,在孩子书包里放了一支打开的录音笔,经过一段时间的收集,掌握了老师殴打、训斥多个孩子的音频资料。”2日,一位幼儿园小小班孩子的妈妈告诉澎湃新闻,那位家长将音频剪辑后发到家长委员会的微信群,群里一下子炸开了锅。
她说,有家长在群里反映,他孩子经常把鼻屎抠出来吃掉,问了才知道,教师发现哪个小朋友抠鼻屎,就让小朋友自己吃掉。
还有家长说,她拿了瓶风油精,孩子直接往眼睛边上涂,说教师是这么给小朋友涂。
目前,瑞安市教育局已采取三方面措施:涉事教师立即停职、接受调查,如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调取涉事班级监控录像及相关音像资料,予以保存比对;由教育局牵头,幼儿园1日晚召开涉事班级家长会,进一步了解情况。
该局办公室副主任吴品国告诉澎湃新闻,瑞安市实验幼儿园已开办10多年,此前办学质量和口碑还不错,被曝光有虐童行为的教师是小小班的郭某、周某,该班学生均为两三周岁的幼童。目前,暂未有该园其他班级家长反映教师虐童,但教育部门会对所有班级进行排查。
“我们了解到,网上的音频来自于一位销售监控设备的家长。我们已拷贝原始录音和涉事班级的监控录像,交公安部门比对。如涉嫌违法,将交公安部门处理,教育部门也会依据事实情况对涉事幼儿园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吴品国表示。
虐待罪的定罪处罚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主体与行为对象只限于家庭成员,只是指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单纯从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体罚凌虐和“虐待罪”比较贴切。但中国刑法中的“虐待罪”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必须存在家庭成殊的身份关系,否则则不能成立该罪。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幼儿园的老师虽然不属于家庭成员,但是是属于对未成年人有监管义务的人,因此也可以成为虐待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