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姑父性侵6岁女童靠鼻饲维持生命
欢欢的母亲告诉记者,由于咽喉部严重感染,欢欢每天都很少进食,有时候甚至连水都喝不下,长期的厌食导致欢欢骨瘦如柴。除了身体消瘦,孩子的行走能力也出现了问题,每迈出一步对于已经六岁的欢欢来说都极度困难。
看着孩子现在的样子,夫妻俩每日都是以泪洗面。究竟是什么病,会让一个六岁的女孩消瘦成这样?欢欢的父亲告诉记者,他没有想到,这一切都是自己的妹夫,孩子的亲姑父干的。
原来,早在2010年为了外出广州打工,欢欢的父亲把刚出生几个月的女儿托付给他的四川达州姐姐抚养,每个月他们都会定时给孩子打去生活费。去年九月,几年没有见到女儿的他和妻子商量,决定把欢欢带到广州抚养,可第一眼见到女儿他们就发现了异常。
父亲说:“我去年把她接回身边,就发现不对,不说话,也不爱交流。”开始夫妻俩认为孩子太久没见过父母,生分很正常。可是渐渐地他们发现,孩子每天食量很少,而且经常捂着腹部疼痛难忍,直到有一天女儿终于开口告诉了妈妈。
母亲表示:“她说她下面痒,我一看还有虫子。”这下夫妻俩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第二天他们就带着孩子回到老家达州的医院医治,当拿着孩子的检查报告时,欢欢的父亲惊呆了。
“医生说我的孩子被性侵犯了!”“性侵”这两个字深深刺痛了欢欢父亲的心,欢欢的父亲说,医生还告诉他孩子被侵犯的时间至少是一年以上。“医生说时间不短,生殖器,肛门,嘴巴都有痕迹。”检查报告显示,欢欢的生殖器、肛门等部位均出现了撕裂伤口,而且被性侵的部位也有不同程度的感染。到底是谁对一个六岁的女孩下此毒手?欢欢的父亲告诉记者,女儿寄养在姑姑家时很少和外人接触,也从来没有离开过达州,就在夫妻俩百思不得其解时,孩子的话再一次让他们震惊了。欢欢说:“是我的姑父做的,每个星期都这样。”
女儿话犹如晴天霹雳,欢欢的父亲说,他不敢相信伤害自己的女儿竟然是自己的姐夫,而更让他气愤的是,姐夫的罪行姐姐都知情,可她非但没有阻止自己的丈夫,反而威胁欢欢不能告诉别人。“姑父姑妈不让我说,说了要把我打死。”愤怒的夫妻俩听了孩子的话后,立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也已经将涉案人员拘留。目前,夫妻俩已经收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书。
为了给孩子治病,这大半年夫妻俩已经花完了所有的积蓄,经过当地医院的治疗,欢欢的病情没有恶化,可孩子的精神状态依然萎靡不振。于是夫妻俩带着孩子来到成都求医。医生表示,欢欢被侵犯的伤口已经愈合,可是咽喉处还有感染的迹象,至于孩子为何精神状态如此差,医院觉得更多的原因是孩子的心理受到了伤害。
强奸女童如何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岁女孩处于成长的幼年期,没有自主意识,达州男子奸淫自己亲侄女,给女孩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属于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