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得知妻子遭强奸
得知妻子被耿某强奸,张某在追赶耿某过程中持砖头将其头部和腰部打伤。鉴于张某自首且被害人具有过错,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
去年7月22日晚,张某的妻子将她被耿某强奸一事告诉了丈夫。次日早上,张某便去找耿某。后在顺义区某镇发现耿某后,张某当即报警。在随后的追赶过程中,他持砖头砸对方,看到耿某翻越栅栏,又捡起砖头向其腰部砸去。两人后撕扯起来,其间耿某逃脱,最终被警察抓住。
经鉴定,耿某腰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面、眼部、左肘及腰背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当日,张某配合民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去年8月4日,张某被刑事传唤,同日被取保候审。(北京晨报)
因打伤强暴犯获刑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被害人对于案发具有过错,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