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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卧病在床女儿 男子不接受道德的审判

此文章帮助了876人  作者:珠海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杀害卧病在床女儿,男子不愿接受道德的审判

一男子的女儿自幼患有自闭症,后来又因被烧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这位父亲在家照顾她多年后,于2016年3月8日将女儿杀死。12月2日下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父亲杀害女儿案,据悉,这名父亲此前有过多次要“送走”女儿的想法,并且向他人透露过自己的心声。他称“3月初我掐过她,当时脸憋红了,我就没舍得。后来我还给我老婆写了一封信。”王某表示,“杀女儿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我也难过。我就想她早点断气,她也不痛苦,我也不痛苦。我接受法律的审判,但绝不接受道德的审判。”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因其女儿楚楚(化名,殁年19岁)长期卧病在床及自己欠下巨额赌债,生活压力大,遂产生杀害楚楚的念头。今年3月8日7时30分许,王某在家中,用锤击头部、卡扼颈部等方式致楚楚当场死亡。经鉴定,楚楚系被钝器打击头部、卡扼颈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王某随即打电话报警投案。

在2日下午的庭审上,王某平静地讲述了杀害女儿的原因。据他介绍,楚楚年幼时就不正常,2岁那年被确诊患上儿童自闭症。他曾带着孩子四处求医,但效果并不好。2006年,楚楚被大火烧了以后,身体状况更加糟糕,吃、喝、拉、撒、睡都要人照顾。“很多同学、同事、朋友都为我担心,他们都说你以后怎么办。我是一直抱着这样的观念,尽力地带她,等到带到带不动了,或者家里有变故的时候,我送她走,我再来坐牢,接受法律的制裁。”2日下午的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来源:现代快报)

法律观点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而对于男子王某的报警投案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呢?《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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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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