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嫂子是县委书记”骗三千万
江西省上饶市男子毛某,凭借前妻汪某与该市铅山县原县委书记万某的姑嫂关系,从2013年至2016年8月,在万某任期内,以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铅山县工业园区办厂,以吸引承包商建厂房的方式骗取保证金。2016年9月,在万某调离当地县委书记岗位升任上饶市政协副主席之后,毛建中被当地警方抓获,涉案金额总计约3000万。
“他涉嫌诈骗长达两三年,为什么等书记嫂子调走了才被抓?”“汪某是德亨公司唯一股东,为什么不抓?”受骗人质疑其中或有关系网起作用。铅山县副县长梁某称,毛某和汪某早已离婚,毛某告诉警方说他利用了“关系”,“这与汪某无关。”万某回应称:他跟我没关系。
诈骗还是招摇撞骗?
一、从构成特征上把握二者的区别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种种欺骗活动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对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限制;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4)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其内容既包括财物,又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
(1)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时,参考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各自的量刑,诈骗罪的量刑较重,是重法条,因而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既符合第266条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279条的犯罪构成,两者之间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招摇撞骗罪有两档法定刑:情节一般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处罚重于情节一般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又轻于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此时,应维护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理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3)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且其行为实质上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按该罪定罪处罚即可。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徐某诈骗金额已达120万元人民币,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红线,因此应适用重法条,即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