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开奥迪被劫杀抛尸
山东东营市一名驾驶奥迪Q5越野车的23岁女子11月27日晚遭劫杀,嫌犯落网后交代其已将女子杀害后抛尸,奥迪车也被销赃。东营警方12月2日发布通报悬赏4万元寻找女尸和车辆线索。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工作人员12月5日告诉澎湃新闻,东营警方在河北警方的大力配合下,12月3日将“11.27抢劫杀人案”涉案车辆、被害人岳某某遗体找到,东营公安分局于12月2日发布的协查通报予以撤销。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11月30日通报称,11月27日21时30分许,岳某某(女,23岁)在东营市东营区某商场下班后失踪。东营公安分局接到岳某某家人报警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确认系一起抢劫杀人案。11月30日凌晨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36岁,吉林省人)被抓获。
12月2日,东营市东营公安分局再次发布协查通报称,11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把女司机杀死后将其驾驶的白色奥迪Q5越野车抢走,后将车销赃,并在从东营前往河北省途中将女司机尸体予以抛弃。警方分别悬赏2万元寻找女尸和车辆线索。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工作人员表示,涉案车辆和被害者岳某某的遗体警方均已找到,为尊重死者,具体细节尚无法对外公布。但关于该案案情的进展,将会统一对外公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抢劫杀人如何认定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⑴入户抢劫;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