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妻子出轨散布妻子隐私

中国新闻网讯,文安县一男子近日因发现妻子与情人约会,一怒之下将其妻子隐私照发网上,该男子因侵犯他人隐私被文安警方行政拘留。据民警介绍,11月24日19时许,文安县居民小兰(女)报警称有人将自己隐私照片传到网上。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查,11月23日22时许,小兰在家中与情人约会时被丈夫王磊(男,31岁,文安县兴隆宫镇人)当场发现,随后王磊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将涉及小兰个人隐私的照片发到网络上。11月29日,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王磊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王磊如实交代了其非法将涉及小兰个人隐私的照片发到网上的违法事实。目前,违法行为人王磊已被文安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随意泄露他人隐私侵权或拘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法律虽对隐私权无明文规定,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39条),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40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120条),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均有隐私权内容的规定。这些都说明我国法律实际上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誊。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时候,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