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杀辅警嫌疑人自杀身亡
据凤凰资讯报道,2016年12月4日15时50分许,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黄松经营所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黄松派出所辅警吴凯、潘江在查办林木案件中拉着犯罪嫌疑人王成(自称)和当事人由桂霞前往柳桥沟2林班工棚,犯罪嫌疑人王成用刀将吴凯刺死,将辅警潘江和当事人由桂霞刺伤,后将吴凯焚尸,将警车点燃。
为尽快侦破该起凶杀案,严惩凶犯,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5日发布了一张5万元的悬赏通缉令。今日,据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消息,刺死辅警并焚尸的通缉嫌疑人王成在昨日的抓捕过程中割腕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此案中的诸多疑问,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仅回答了“为何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未带手铐”,称“按照规定不可以给他带”;而对于“嫌疑人之前案情”、“辅警为何单独办案”“嫌疑人自杀中的刀具从何来”等,工作人员均表示暂不清楚。
被害人家属还能要求赔偿吗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据此,如罪犯留有遗产,其遗产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被害人家属可以向其遗产继承人主张赔偿。按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赔偿的内容包括: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