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遭女孩暴打
据了解,事发时接近凌晨5点,花园路和洪楼西路交叉口附近的夜市还没收摊。环卫工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在附近打扫卫生,当打扫到一个小吃摊的时候突然有人叫住了她。“看着两个挺年轻的姑娘,她们不耐烦地说我能不能待会再扫没看到在吃饭吗,你这样尘土都跑到我们碗里去了。”王女士告诉记者,“说完她们就开始骂我,然后故意往地上扔垃圾。”王女士还称当时垃圾桶就在边上,她们非把垃圾往地下扔。
“我当时和对象隔着有四五米的距离吧,听着那边有人在破口大骂,我在想发生了什么事。”环卫工孔先生称,“走近一看是两个姑娘在骂我对象,我就问发生了什么,为什么骂人。”
随后一个姑娘打电话把同伴叫了过来,“来的是几个小伙子,几个人过来之后,骂了几句就开始动手,我不敢还手,就赶紧跑,但是他们还是追出去继续打。”孔先生说。
“我当时也在附近打扫卫生,听到有骂声,但是这个夜市附近时常有人打架,我也没当回事。”同是在附近打扫卫生的黄女士说,“后来听着不对劲,感觉像是在骂我们,等靠近时,看到一个小姑娘一脚把一个女的踹倒了,后来才知道是我同事。”
“其实开始他们并没动手打我,我看那么多人打我对象,就喊别打了别打了。”王女士说,“这时一个小姑娘忽然冲到我面前,跳起来一脚把我踹倒了。”王女士称,当时两个小姑娘应该是喝了酒,打扫卫生时发现桌子上有酒瓶。王女士说,看着小姑娘并不大,后来从派出所了解到打人的那个小姑娘才16岁。
黄女士告诉记者,“其实当时围了很多人,吃饭的还有摊主都来劝阻,但根本拉不开,警察来了之后跑了几个人,其中一男一女没跑成,被带到了派出所。”
“我打扫的那个地方是夜市,摊位摆得满满的,想用大扫帚也用不上,只能一点一点的扫。”王女士说,“她们让我等会扫,我没法等,垃圾车6点半就来,如果没打扫完,垃圾就运不出。”经检查,孔先生脸部和手都有损伤,所幸不严重,但是其妻子王女士腰椎处有骨折,还在医院接受治疗。
打人者或涉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女孩殴打环卫工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环卫工夫妇的身体健康,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