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司机塞钱遭拒向警车内扔钱诬陷交警
近日,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经过现场督查、多方查证,依法快速查处一起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被违法行为人诬告和阻碍执行职务的维权事件。据通报,11月24日17时24分,驻马店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接110指挥中心通报警情,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执勤交警报警称被违法司机诬告收黑钱,要求维权。
接报后,驻马店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民警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经了解,当日17时20分,司机慕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沿市区雪松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前进路与雪松路交叉路口时,因违反市区禁行规定被执勤交警张严查获。为逃避处罚,司机慕某与同车人慕某某(另一名司机)下车拦着民警张严,不让民警开具罚单,并往民警张严口袋里塞钱,被民警张严断然拒绝。
随后,司机慕某与乘车人慕某某二人要求民警变更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不扣除驾驶员驾驶证计分,再次被执法民警张严拒绝。慕某某遂进行纠缠、刁难,要求民警出示执法证并要求民警解开反光背心记录民警的警号。执勤民警张严逐向其出示警官证,并告知人民警察着警服正在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其配合,警示其不要妨碍民警执法。
慕某某见招术无效,随即便与执勤民警张严大吵大闹,故意引起群众围观,并对围观群众叫嚷警察抢劫、收黑钱等等。在执勤民警张严当众证实自己身上没有钱时,其又谎称将钱放进了警车中,在执勤民警打开车门证实警车内也没有钱时,慕某某趁机往警车内扔钱,公然捏造事实诬告民警、阻碍民警执法。
经督察民警现场查看执勤民警张严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记载的全过程音频资料,发现民警执法规范,言语得当,对当事人塞钱的诱惑断然拒绝。但是,当事人慕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依然不认错、不认输,态度恶劣、胡搅蛮缠。
督察民警在确定慕某某确系捏造事实、诬告民警并阻碍执法后,立即督促东风派出所所长姜舰对此案快查快办,对诬告民警、阻碍执法的行为依法严惩。后经办案民警现场走访调查,掌握了事发全过程的事实。
11月25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根据现场调查取证,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慕某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作出行政拘留7日;司机慕某因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受到罚款100元,驾驶证扣除3分的处罚决定。
12月1日上午,督察支队维权办民警在拘留所对常年跑运输的司机慕某某一番教育谈话后,慕某某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及带来的惨痛教训后悔莫及,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向维权民警非常忏悔称,“通过在拘留所几天的自我反省,千不该违反交通法规,万不该阻扰民警执法,更不该诬告民警抢劫收钱,我受到依法拘留的处罚罪有应得”。
妨害公务罪的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