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获千人传销大案刑拘13人,涉案金额近2亿元
广西来宾市公安局6日通报,该局近日侦破“1.01”特大传销案,涉案人员达1000多人,涉案金额近2亿元。
警方通报称,2016年1月1日,来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掌握的线索,对施某珍、宋某萍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立案侦查。在长达11个月的案件侦破中,专案民警往返于上海、北海等地开展侦查取证,最终摸清了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犯罪手法、涉案规模,基本锁定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关键银行账户。
警方调查发现,施某珍、宋某萍等人为首的传销犯罪团伙,自2009年以来,以“连锁经营”“北海一日游”等为名进行“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通过不断发展人员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从中获取非法提成。
11月16日,在上级公安部门以及上海、北海等地警方的配合下,来宾市公安局调集警力70人,对“1·01”传销专案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在北海、上海共抓获施某珍、宋某萍等犯罪嫌疑人36名,现场查获涉传销物证、书证一批,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600多万元。
目前,来宾市公安局已对施某珍、宋某萍等1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的审讯深挖、调查取证等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来源:新华网)
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