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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一司长受贿240余万 一审获刑6年

此文章帮助了20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环保部一司长受贿240余万

法制晚报12月6日消息,曾当面拆穿地方环保部门弄虚作假、被媒体称“敢怒敢言”的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原主任、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原司长熊跃辉,却利用职务便利,在环保工程招投标、环境执法督查等事项上给多家企业提供帮助,在3年间收钱240余万元。近日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熊跃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熊跃辉利用担任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主任,负责河南、河北等区域环境执法督查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等人的请托,分别为上述公司在环保工程招投标、环境执法督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熊跃辉先后多次收受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240余万元。熊跃辉于2015年11月18日被查获归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一审获刑6年

在庭审中,他表示认罪。熊跃辉称自己主要职责是受环保部委托,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河南省等六地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环保部在对某家企业进行处罚前,现场调查取证也由该中心负责,导致今日境遇因自己法制观念淡薄、过分看重朋友感情及贪欲作祟。

法院认为,熊跃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熊跃辉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真诚认罪悔罪,受贿所得已全部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熊跃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近日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熊跃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250万元中的24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并入罚金项执行。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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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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