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手枪抢劫佛山金店

人民网讯,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一金店发生一起抢劫事件,现场监控显示,当日18时31分48秒,一穿黑白上衣、深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走进当地一家名为六六福的珠宝店,其头戴黑色头盔,腰背棕色挎包。男子手持枪状物,进店起即不断“瞄准”店员,店员受惊吓逃离柜台后,该男子开始用右手中的斧头猛砸柜台玻璃,破开玻璃后用手探入柜台将抓到的金饰塞进挎包,得手后匆忙逃离现场。记者从佛山警方处获悉,事发后,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开处置,现场无人受伤,据店主初步估算,被抢金饰价值约20余万元,具体涉案价值在进一步清算中。警方消息称,目前当地公安高度重视,已组织市、区相关警种成立专案组全力追捕作案犯罪嫌疑人。
抢劫罪的定罪量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一、 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 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 抢劫金融机构的。
4、 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二、 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 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 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 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