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透支信用卡未及时还被起诉
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2月在中国银行温岭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1,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2011年9月24日至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持卡透支,造成该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48168.65元逾期未还。中国银行温岭支行工作人员先后于2013年2月19日和3月15日二次打电话向张某催收上述信用卡的透支款,被告人张某均没有实际还款行为。2013年10月25日上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联系张某,并传唤其至温岭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当日14时,被告人张某来到温岭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并归还中国银行温岭支行信用卡透支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归案后,归还利息共计人民币35360元。
法院判决: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48168.65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能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退还,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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