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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引诱逼迫两女子卖淫 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刑拘

此文章帮助了235人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引诱逼迫两女子卖淫

中安在线讯,据滁州网报道,滁州南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近日成功侦破一起情节恶劣的卖淫案件。之所以称为“情节恶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达到其非法目的,竟使用椅子野蛮殴打、利用匕首暴力捅伤失足女青年,强制胁迫其沦为卖淫女。

据了解,郭某某于2015年3月在盱眙县结识KTV女服务员周某某,不久后同居。此后,郭某某以“赚钱买房、结婚”等各种理由,引诱周某某卖淫。同年6月,郭某某带领周某某到滁州站街招嫖。2016年4月,郭某某认识倪某某,以同样手段引诱倪某某卖淫。遭到拒绝后,郭某某凶相毕露,多次对倪某某暴力殴打,并让周某某在旁观看。最终,倪某某被迫屈服。

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刑拘

目前,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两名失足女青年被成功解救。郭某某以强迫卖淫罪、王某以介绍卖淫罪,被南谯公安分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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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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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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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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