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引诱逼迫两女子卖淫
中安在线讯,据滁州网报道,滁州南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近日成功侦破一起情节恶劣的卖淫案件。之所以称为“情节恶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达到其非法目的,竟使用椅子野蛮殴打、利用匕首暴力捅伤失足女青年,强制胁迫其沦为卖淫女。
据了解,郭某某于2015年3月在盱眙县结识KTV女服务员周某某,不久后同居。此后,郭某某以“赚钱买房、结婚”等各种理由,引诱周某某卖淫。同年6月,郭某某带领周某某到滁州站街招嫖。2016年4月,郭某某认识倪某某,以同样手段引诱倪某某卖淫。遭到拒绝后,郭某某凶相毕露,多次对倪某某暴力殴打,并让周某某在旁观看。最终,倪某某被迫屈服。
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刑拘
目前,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两名失足女青年被成功解救。郭某某以强迫卖淫罪、王某以介绍卖淫罪,被南谯公安分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