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妻子致保温杯烧水壶变形
12月7日消息,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长期对妻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且拒不悔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本案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同时认定被害人的反应型暴力,是“任何一个公民在遇到类似危及自己生命安全时都有权利采取的措施”,这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1月24日,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的前一天,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严重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未遂)案。
此案被告人因怀疑其妻有外遇,多次殴打其妻并扬言要杀死其妻及其亲属。案发当日,被告人强迫其妻听其“训话”长达两三个小时。之后,用金属材质的保温杯、保温壶、烧水壶等连续猛击其妻头面部,导致此三件“工具”严重变形。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还用手掐和用数据线勒其妻脖子。其妻在再无力气挣扎时,屏住呼吸装死,逃过一劫。被告人拒不承认自己对妻子有施暴史或者有杀妻动机,甚至把自己掐妻脖子说成是推妻的脖子。在其妻作为被害人和其子作为证人都不敢出庭的情况下,该院邀请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专业意见,并最终认定此案并非普通的家庭纠纷引发,而是被告人对其妻长期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引发。被告人的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且庭审中没有悔改之意,人身危险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此案当庭宣判后,审判长寄语被告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施暴者自身。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此案审判有两大亮点。一是将控制型家庭暴力考虑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二是指出引发家庭暴力的动力在施暴方。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男子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其妻并扬言要杀死其妻及其亲属,用金属材质的保温杯、保温壶、烧水壶等连续猛击其妻头面部,导致此三件“工具”严重变形,其行为性质恶劣,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