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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丢失案卷 外逃13年杀人疑犯"自首"后释放

此文章帮助了43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外逃13年杀人疑犯"自首"后释放

1998年的一个夏夜,49岁的范安银被数邻居捅数十刀身亡,其中一名疑凶外逃。

十余年间,范安银的妻子包玉贞坚持替夫追凶,要求警方追查。2011年底,出逃嫌疑人终于回乡“自首”,但警方案卷“由于保管不善”已不知所踪,嫌疑人关押一年之后被取保候审。

2013年,四川邻水县公安局曾回复称,该局曾成立专案组抽调精干警力全力侦破,但“至今未找到原始档案”。

包玉贞认为,邻水县警方涉嫌“毁灭案卷、包庇凶手”。案发18年后,这位不识字的六旬老人,仍走在申诉的道路上。

据包玉贞的控告材料上描述,范安银被捅死后,村民连夜前往镇上的县公安局兴仁派出所报案。但距离仅7.5公里的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并未立即出警,直到次日近午的11时许,才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办案人员一起到达命案现场。

而此时,涉嫌杀人的范学云早已不知所踪。

“范安文、范玉德被抓了。但是在他们出钱把人安埋了以后,就被放回家了。”包玉贞说,丈夫被埋在了离家数百米外的一处山坡上。

自此,包玉贞成天以泪洗面。“还记得跟丈夫一起摘梨的情景,我们一个在树上摘,一个在树下接,然后去赶集卖梨,生活是多么开心啊!现在什么都没有了”。

为了帮助母亲减轻痛苦,在福建厦门打工的女儿将包玉贞接过去居住,帮自己带孩子。换了新环境的包玉贞仍然想着替夫追凶。几年间,她每隔数月就会联系邻水县公安局要求追查。她不会写信,就找人代书。

包玉贞甚至多次拒绝了别人给她介绍对象的机会。“我再次嫁人的话,害怕公安就不会管我了”。她说自己生养的都是女儿,没有儿子可以为追凶使上更大的劲,因此,她必须要成为主力。

包玉贞日日想、月月盼、年年追,总也没有等来好消息。直到2011年底,她听说范学云被抓到了。“公安说他是主动回邻水县来投案自首的。”

范学云落网于“清网行动”期间。“清网行动”是根据公安部命令,全国警方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12月15日开展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行动。

“本以为丈夫可以瞑目了”,包玉贞一家准备给县公安局送去锦旗。然而范学云在邻水县看守所被关押一年之后,于2012年12月取保候审。

原来,警方有关范安银死亡一案的案卷“由于以前的办案人员保管不善”,包括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内的证据材料遗失,导致县检察院无法依此审查起诉疑犯。

案卷丢失可构成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公安机关丢失案卷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是渎职罪的一种,造成了包玉贞案件得不到正确处理的结果,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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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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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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