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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13年杀人疑犯自首 警方竟因“案卷丢失”放人

此文章帮助了4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杀人疑犯自首警方因“案卷丢失”放人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1998年的一个夏夜,因为生活中一些琐事引发的矛盾,49岁的范某银与同村的范某文、与范某德、范某云发生口角并撕扯起来,其间,范某银被拖进范某德家,又按倒在地上,范某云和范某文二人手持匕首朝范某银身上乱捅。最终,范某银身上被捅了30多刀,因流血过多而亡。

随后,范某文、范某德被抓,而范某云早已不知所踪。十余年间,范某银的妻子包某某坚持替夫追凶,要求警方追查,直到13年后的2011年底,她听说范某云被抓到,“本以为丈夫可以瞑目了”,包某某一家准备给县公安局送去锦旗。然而范某云在邻水县看守所被关押一年之后,于2012年12月取保候审。

原来,警方有关范安银死亡一案的案卷“由于以前的办案人员保管不善”,包括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内的证据材料遗失,导致县检察院无法依此审查起诉疑犯。

包玉贞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3年1月22日,县检察院将其控告材料转由县公安局纪委处理。此后,县公安局纪委调查“案卷失踪”事件,但无公开证据显示有任何责任人受到处理。

警察丢失案卷致办案受阻有罪

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案件初期侦查材料丢失,造成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无法开展后续侦查工作,违反了《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且社会影响恶劣,其渎职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案件发生在1998年,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了近20年,如果将此案按渎职处理起诉的话,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呢?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这样分析:涉事警察参与侦办的范某银被杀案件虽于1998年立案,但直至2011年底公安机关才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在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时,遂发现该案初期侦查材料丢失,从而导致对该案无法继续侦办下去,故本案产生的危害结果即从此时发生,并未超过追诉时效。

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容亵渎,手执法律公器的执法部门,更要坚守法律原则,恪尽职守。只有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追查责任,案卷丢失案件才不会成为糊涂账,类似的事情才不会反复发生。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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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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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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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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