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与网友游玩遭强奸
华商报讯 小云今年考入西安一所一本院校。11月29日晚,在学校的她收到一个陌生男子的微信加好友申请,没多想的她就同意添加了,很快微信上的男子就约她次日到西安曲江一家公园游玩,小云答应了这个邀约,和男子游玩了一番。
12月3日,这名男子又在微信上邀请小云去柞水溶洞游玩,小云没多想答应了。当晚,男子胡编乱造理由,诱骗小云在柞水过夜,并在夜间不顾小云反对,多次强奸小云。次日,两人回到西安,小云和男子分开后,在同学陪同下,到辖区派出所报警。12月5日,小云和辖区派出所民警一起到柞水县公安局报警,柞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当晚就在西安将这名男子抓获。
嫌犯称花钱就该有补偿
12月6日,华商报记者获悉,这名男子姓李,27岁,未婚,商洛市商州区人,小学辍学后一直在西安打工,目前因涉嫌强奸已被刑拘。他向民警供述,之所以不顾小云反抗,是因为他觉得自己两次请小云游玩花费了上千元,应该和小云发生关系得以补偿。
法律知识普及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