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刀刺死妻子情人男子获刑5年
根据北青网报道,吴某与妻子冯某因工作问题于199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5年下半年,冯某与金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冯某提出结束交往,金某多次与冯某及吴某发生争吵。今年4月17日17时许,金某前往吴某与冯某居住地,要求带走冯某,并在楼道内对冯某殴打。吴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并持家中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伤及右肺,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金某持刀殴打吴某前妻在先,吴某从家中取刀欲制止应当具有一定的防卫意识。但当金某看到吴某后,放开了吴某前妻,未再继续对吴某前妻进行殴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金某放开吴某前妻后,吴某是在遭受到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后实施的刺扎行为,故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金某因与吴某前妻的情感问题长期困扰、威胁吴某及其亲友,案发当天又酒后持刀在吴某家门前滋事,在本案起因上应承担全部责任。在矛盾激化过程中,也系金某先对吴某家人进行殴打,并致其轻微伤,故金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鉴于吴某犯罪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并请求联系急救车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吴某在亲属的协调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
最终,法院酌定上述情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二、有自首情节如何量刑
1、《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