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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马路吵架女孩被撞身亡 男友坐上被告席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情侣马路吵架女孩被撞身亡

现代快报讯,2016年7月3日晚,小玲在马路中间被一辆机动车撞倒,但警方认定这不是交通肇事案件。当晚和小玲在马路中间发生争执的男友张超,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坐在了被告席上。

张超今年24岁,小玲20岁,两人是一对恋人。张超说,自己当晚喝了6两左右的白酒,之后准备带着小玲去和朋友一起吃宵夜。小玲闻到张超身上的酒气,就生气了,说什么也不肯去。两人在过马路的时候就吵了起来。张超把小玲往马路的西侧拽,小玲则试图挣脱往马路的东侧回家。

两人拉拉扯扯,逼停了不止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我们在马路中间争执,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子差点撞倒小玲,”张超借着酒劲,就上前与司机理论。

张超说,似乎就是在理论的时候,小玲挣脱了自己,往马路东侧走,被一辆银灰色小轿车撞倒。事发路段并没有监控,也有证人说,自己看到的是张超当时正在推搡女孩,女孩才撞到了车上。

男友坐上被告席

检方认为,是张超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才导致了小玲被撞的后果,主观过错较大。考虑到张超在事后有积极救治,以及投案自首的情节,加上张超曾经有过犯罪前科,建议法院判处张超6-7年有期徒刑。

法律知识普及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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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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