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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伙同情夫趁丈夫酒醉将其杀害 造交通事故假相

此文章帮助了22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伙同情夫趁丈夫酒醉将其杀害

中新网西宁12月8日电记者8日下午从青海省公安厅宣传处获悉,近日,大通警方通过17个小时的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令人震惊的是,凶手竟是被害人的妻子吉春某及其情夫金玉某。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介绍称,自今年8月起,有夫之妇吉春某(女,35岁,大通县人)与邻村村民金玉某(男,39岁,大通县人)相遇并迅速产生婚外情,为实现两人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吉春某丈夫麻生某外出务工期间,两人多次密谋如何将麻生某杀害。

12月5日晚,麻生某与朋友在家中喝酒,酒醉后熟睡在卧室。“当日23时许,吉春某微信联系金玉某到自己家中,趁麻生某熟睡之机,俩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多次击打麻生某头部致其死亡。”警方介绍称。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吉春某与犯罪嫌疑人金玉某按照事先商议的处理办法,用架子车将被害人尸体转移至该县向化乡达隆村口的公路边,伪造成交通事故致麻生某死亡的假象,以此掩盖犯罪事实。

12月6日7时许,晨练村民发现被抛尸体,并拨打110报警。接到报案后,大通警方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并迅速成立“12.6”专案组。警方介绍,经初步勘验,发现死者伤情与案发现场不符,交管、刑侦、治安会同市局法医排除了交通事故致死及非正常死亡的可能性,确定为他杀。

因该案疑点较多,案情复杂,西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杜永弘带领刑侦、技侦及网侦相关部门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侦破工作。通过技术人员对现场反复勘验及刑侦民警对案发现场周边5公里内的走访排查寻找抛尸轨迹,最终在被害人家中获得线索,并通过侦查手段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吉春某及其情夫金玉某。

历经17个小时的侦查工作,大通警方在多部门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吉春某、金玉某抓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杀害麻生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详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吉春某伙同金玉某残忍将其丈夫麻生某杀害,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其丈夫的生命,还制造交通事故假相,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二人是共犯,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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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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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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