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学生遭教师殴打辍学
中新网保定12月8日电8日,中新网记者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教育局及徐水区第二中学获悉,因考试成绩不佳而遭受教师木棍殴打的该区第二中学初三女生小惠(化名)目前已辍学,涉事学校教师、德育主任、校长3人被分别给予行政记过等处分。
据此前当地媒体报道称,11月23日下午,徐水区第二中学初三女生小惠(化名)和班上其他十几名考试成绩不佳的同学,被班主任黄艳玲叫到所在班对面的空教室内。黄艳玲先是扇了小惠几记耳光,随后又用木棍抽打她的手臂和腿部,造成小惠头晕恶心,手臂和腿部大片青紫瘀伤,后被家长送进徐水区人民医院救治。
徐水区教育局向中新网记者提供的《徐水二中教师黄艳玲体罚学生的情况说明》中称,事发后,徐水第二中学领导及黄艳玲等人到医院对小惠进行了探望并道歉,得到了家长的谅解。目前,小惠已出院在家休养。
徐水区教育局副局长王新颖称,该局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该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黄艳玲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该校德育主任曹淑艳行政警告处分;对该校校长曹建国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做好被体罚学生的安抚工作。同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情况的排查,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教师体罚学生触犯了哪些法律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该案例陈老师体罚学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侵犯了该学生的权利: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