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志愿考生获刑 一审被判六个月
自山东菏泽单县一个班级四名同学的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件发生之后,又有篡改同学志愿的事件发生。

12月8日,山东省曹县三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使用本人手机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分别用获取的曹县一中高考考生杨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的公民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登陆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将尚未填报志愿的被害人杨某某(高考分数406分)的第一志愿填报为北京体育大学;将被害人韩某某(高考分数588分)的第一志愿修改为“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将被害人孙某某(高考分数656分)的第一志愿修改为“北京大学”,删除其他志愿,并将三名考生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造成该三名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三名被害人被篡改志愿后,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努力,志愿最终被恢复,且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制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被获刑的事件常有发生,他们修改志愿的根本动机是什么,是因为迫于家庭的压力和对同学的嫉妒,如此行为损人更不利己,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