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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遭“露阴癖”男子骚扰 法律如何处罚性骚扰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13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袁立遭“露阴癖”男子骚扰

北青网讯,12月8日上午袁立在微博中写到:“我曾警告,私信露阴屁们,我会贴出来。人体是上帝的杰作,很好。只是,这一份,应该是你媳妇或未来的媳妇的,不需要让我鉴赏。没经过你同意,帮你遮羞了。可能公示后,会有人到你微博骂你,希望能帮你改正这淫邪了屁好,找个媳妇去吧,‘一个男人独居不好’,上帝说的。”微博发出后,网友纷纷留言围观,“袁老师做法太客气了”,“干的漂亮,简直太无耻了”,“表面上道貌岸然,实际上心里阴暗扭曲”。

法律如何处罚性骚扰行为

目前,我国并无明确“性骚扰”处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处罚性骚扰行为的规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8日表决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被首次写入法律。

目前能对有关性骚扰行为的处罚,为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在生活工作中,女性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同时不要在公共场合过分着装暴露,防止被坏人盯上,从自身做起预防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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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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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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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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