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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岁老教授屡遭家暴被推下楼:因妻子疑其有外遇

此文章帮助了37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84岁老教授屡遭家暴被推下楼

上海长宁区内的这栋三层老洋房是王忠林父母留下的旧居,曾经见证了王家父辈的繁华。王忠林夫妇俩居住在三楼一间50多平米的大房间里,虽然房屋和家具都很老旧,但窗明几净,阳光充足,在旁人看来是一幅岁月静好的画面。

王忠林说,妻子万玲(化名)比他小12岁,出身富裕家庭,年轻时就颇有些大小姐脾气。结婚之后,万玲辞职回家,两人一直没有孩子,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妻子还怀疑王忠林有外遇。

有一次,王忠林正在给学生上课,妻子突然冲进了教室,对王忠林劈头盖脸一阵痛骂。这次行为让王忠林“妻管严”的名声传遍了学校,他感到非常难堪,索性把自己的苦恼反映给学校党委和住地居委会,希望他们能找万玲做做思想工作。后来相关领导找万玲谈话,可情况并没有好转。王忠林也曾提出过离婚,可万玲坚决不同意。

夫妇俩就这么吵吵闹闹地过了几十年。退休之后,王忠林夫妻回到了上海,打算“叶落归根”,在自家老房子里安度晚年。王忠林原本以为,年纪大了夫妻关系也会缓和,没想到,妻子的吵闹不仅没有停止,反而一步步升级。从去年开始,言语暴力升级为肢体暴力。

据王忠林回忆,去年3月份,妻子买了一个新电饭煲,他用新电饭煲做饭。万玲看见了,立马数落起丈夫:“你连说明书都不看就用,要先看说明书啊!”王忠林默默走出了房间,正当他走到楼梯口,妻子突然在背后猛推一把。毫无防备的王忠林瞬间“飞”了出去,摔到了二楼的平台。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万玲因为怀疑王忠林有外遇而对之进行肢体暴力,对王忠利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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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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