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男”疯狂骗财骗色
2016年10月初,荣成某高校大三女生小李在上网时,通过QQ认识了网友“凤凰男”,对方自称王辉,河南籍人,今年24岁,是首都医科大学的一名在读研究生,父母均为郑州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在王辉的甜言蜜语之下,小李很快对王辉产生了好感。10月20日,王辉来到荣成与小李见面,住在小李学校附近的一家宾馆。几天后,王辉离开,说要回学校上课。
然而,王辉走后不久,就给小李打电话,称钱包被人抢走,在追歹徒过程中又被车撞伤了腰。电话中,王辉说,钱和银行卡都没了,而父母又在国外联系不上,无奈只好向小李求助。为证明所说不假,王辉还用微信发来一段自己受伤的视频,这让小李深信不疑。看到王辉伤情严重,小李二话没说,给王辉汇去5300元钱。
过了一个月,王辉称因腰伤在身,想来荣成疗养。11月下旬,王辉再次来荣成找小李,并规划两人的美好未来。王辉告诉小李,等他们毕业了就结婚,目前他正准备在青岛买一套180万元的房子,但首付还差6万元。一听王辉要买180万元的房子,小李觉得自己也应该为两人的未来出一分力,就又给了王辉1万多元钱。
但也正因这次荣成之行,王辉不慎暴露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11月27日,小李上完课去宾馆找王辉,无意中在王辉口袋里找到一张身份证,身份证照片是自己的“男友”,但姓名却是徐某,出生日期为1984年。可是,“男友”自称王辉,1992年出生。小李感觉眼前的“男友”不对劲,悄悄报了警。接警后,荣成市公安局青鱼滩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王辉所住的酒店,当场将其控制。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辉”的真实身份是徐某,河南人,无固定职业。徐某化名王辉,冒充首都医科大学在校研究生,民警检查徐某的手机发现,徐某利用QQ、微信等与多名女大学生保持联系。其中,河南新乡市一名女生多次频繁拨打徐某的电话,民警分析这名女生也是受害者之一,于是与她取得了联系。近日,河南新乡某高校的这名女大学生小刘来到荣成,协助警方调查。
与女大学生小李一样,小刘也是通过网络与徐某结识。今年2月份,大四学生小刘通过QQ结识了徐某。徐某自称王辉,1990年出生,被保送至首都医科大学,目前是在读研究生,父母双亡,自己和妹妹相依为命。徐某自称学霸,但苦于家庭经济困难,连学费都交不起。为了给“男友”交学费,小刘汇去3000元钱。之后,徐某又说靠近心脏的位置长了个瘤,需要做手术,又向小刘借钱。在10个月的时间里,徐某先后以妹妹看病、自己买房等借口,从小刘手里“借”走近16万元钱。
原本家境并不富裕的小刘东拼西凑,为了给“男友”筹钱,她还向在广东打工的小姨借钱,几乎借遍了所有的亲戚好友,共借了约10万元。后借不来钱,小刘就在网上贷款,先后共贷了近6万元。其间,在两人交往没多久后,小刘还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男友”,成为“男友”的“取款机”。
诈骗罪的定罪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徐某虚构事实骗取女大学生的钱,骗取二人18万,已经构成诈骗罪,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