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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男”疯狂骗财骗色 被刑事拘留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凤凰男”疯狂骗财骗色

2016年10月初,荣成某高校大三女生小李在上网时,通过QQ认识了网友“凤凰男”,对方自称王辉,河南籍人,今年24岁,是首都医科大学的一名在读研究生,父母均为郑州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在王辉的甜言蜜语之下,小李很快对王辉产生了好感。10月20日,王辉来到荣成与小李见面,住在小李学校附近的一家宾馆。几天后,王辉离开,说要回学校上课。

然而,王辉走后不久,就给小李打电话,称钱包被人抢走,在追歹徒过程中又被车撞伤了腰。电话中,王辉说,钱和银行卡都没了,而父母又在国外联系不上,无奈只好向小李求助。为证明所说不假,王辉还用微信发来一段自己受伤的视频,这让小李深信不疑。看到王辉伤情严重,小李二话没说,给王辉汇去5300元钱。

过了一个月,王辉称因腰伤在身,想来荣成疗养。11月下旬,王辉再次来荣成找小李,并规划两人的美好未来。王辉告诉小李,等他们毕业了就结婚,目前他正准备在青岛买一套180万元的房子,但首付还差6万元。一听王辉要买180万元的房子,小李觉得自己也应该为两人的未来出一分力,就又给了王辉1万多元钱。

但也正因这次荣成之行,王辉不慎暴露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11月27日,小李上完课去宾馆找王辉,无意中在王辉口袋里找到一张身份证,身份证照片是自己的“男友”,但姓名却是徐某,出生日期为1984年。可是,“男友”自称王辉,1992年出生。小李感觉眼前的“男友”不对劲,悄悄报了警。接警后,荣成市公安局青鱼滩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王辉所住的酒店,当场将其控制。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辉”的真实身份是徐某,河南人,无固定职业。徐某化名王辉,冒充首都医科大学在校研究生,民警检查徐某的手机发现,徐某利用QQ、微信等与多名女大学生保持联系。其中,河南新乡市一名女生多次频繁拨打徐某的电话,民警分析这名女生也是受害者之一,于是与她取得了联系。近日,河南新乡某高校的这名女大学生小刘来到荣成,协助警方调查。

与女大学生小李一样,小刘也是通过网络与徐某结识。今年2月份,大四学生小刘通过QQ结识了徐某。徐某自称王辉,1990年出生,被保送至首都医科大学,目前是在读研究生,父母双亡,自己和妹妹相依为命。徐某自称学霸,但苦于家庭经济困难,连学费都交不起。为了给“男友”交学费,小刘汇去3000元钱。之后,徐某又说靠近心脏的位置长了个瘤,需要做手术,又向小刘借钱。在10个月的时间里,徐某先后以妹妹看病、自己买房等借口,从小刘手里“借”走近16万元钱。

原本家境并不富裕的小刘东拼西凑,为了给“男友”筹钱,她还向在广东打工的小姨借钱,几乎借遍了所有的亲戚好友,共借了约10万元。后借不来钱,小刘就在网上贷款,先后共贷了近6万元。其间,在两人交往没多久后,小刘还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男友”,成为“男友”的“取款机”。

诈骗罪的定罪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徐某虚构事实骗取女大学生的钱,骗取二人18万,已经构成诈骗罪,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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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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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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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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