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疫苗案一审开庭
9日上午9时,被告人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庞红卫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进行药品经营活动。其间,庞红卫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型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多种药品,存放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并以“配件”或“保健品”名义,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发往本省及省外买家,销售金额共计7497096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孙琪明知其母亲庞红卫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仍帮助庞红卫从事记录账目、收货、发货、银行转账等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参与销售金额共计42666272元。公诉机关据此提请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庞红卫、孙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二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庞红卫、孙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其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道歉。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非法经营罪的相关知识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被告人庞红卫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进行药品经营活动。其间,庞红卫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型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多种药品,存放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并以“配件”或“保健品”名义,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发往本省及省外买家,销售金额共计74970966元。被告人孙琪明知其母亲庞红卫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仍帮助庞红卫从事记录账目、收货、发货、银行转账等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参与销售金额共计42666272元。二人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