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煤矿工冒充"高富帅"
记者近日从郑东新区公安分局了解到,通泰路派出所民警破获一起利用相亲网站诈骗女性钱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受害人女子姓田,是一位单身女性,9月份她在某相亲网站认识了一名自称郑方的男子。郑某自称是考古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特殊,一直未婚,并且能够给田某弄来古董等财物。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网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温。该男子取得田某的信任后,先后以在考古现场、外出不便等理由,让受害人为其充电话费、缴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472元。田某渐渐对郑某产生了怀疑,并于11月18日、报警求助。接警后,民警王冰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当得知嫌疑人并未失去联系时,王冰立即安排田某继续与该男子保持联系,并相约在郑东新区一饭店见面吃饭。当嫌疑人走进饭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该名男子真实姓名为王某某,登封人,煤矿工人,已婚并有两个孩子。王某利用大龄女性急于结婚的心理,在相亲网站上虚构身份,骗取钱财。目前,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单身女性,交友结婚是人生大事,不要轻易相信网上信息,不要有财物来往,以免上当受骗。
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王某虚构信息,骗取单身女田某6000元,数额较大,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